寻求公关服务的客户分两类,一类是寻求长期合作的公关合作伙伴,另外一类就是因为一件急茬儿的事儿需要帮忙;两者的需求差别主要在于前者是需要你在公共关系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上提供长期帮助,后者则主要希望你帮助其在“自选动作”上拿到高分。 问题是,甲方乙方在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当这种差异越大时,合作的风险就越高。其典型的差异表现在:
把公共关系的战术职能作为规定动作,把战略职能作为自选动作:郭惠民教授在其《谈和谐平衡的公共关系职能》一文中,谈及了国内公关界在看待这个问题上的发展脉络,从早期的内求团结,外求发展,到后来的品牌管理、关系协调和信息传播。但具体到每一个个体的认识,却未必如此。有些机构迄今认为,公共关系的规定动作就是基于战术层面的信息传播,而基于战略层面的品牌管理、关系协调、内部沟通等都属于自选动作。持这种观点的甲方乙方合作起来可能是愉快的,但我们也不要期望这样的合作能够产生出类似联想的创新技术大会,或者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互联网十周年庆典这样经典的品牌推广来。 把打击竞争对手视为规定动作,把建立品牌作为自选动作:乐此不疲地研究竞争对手,并不断通过公共关系的运作给竞争对手制造麻烦,实施打击,而对于面向消费者的产品或品牌公关营销则靠拍脑子,如果说对于处在挑战位置的品牌还有情可原的话,我们的很多领导品牌竟也如此。
把前台的作秀作为规定动作,把后台的准备作为自选动作:把一年在行业或社会领域中制造几个“大案要案”,引爆几颗“重磅炸弹”作为公共关系运作的规定动作来要求,这种误区导致的是在公共关系运作过程中,第一是言必谈“牡丹坊”(张艺谋《英雄》六个城市的首映秀),一定要轰轰烈烈,殊不知其实公共关系运作的精妙之处有时就在于“润物细无声”。在我的印象中,星巴克好像就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公共关系举动,但是其品牌的影响力和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忠诚度却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是重前台而轻后台,殊不知其实只有后台规定动作到位,前台的自选动作才能到家,CEO在《对话》中的一个小时表演,可能意味着公关专业人员20个小时的精心准备和这位CEO的事先演练。大凡在前台作秀演砸了的,使得自身形象和机构形象都受损的,很多都是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认识造成的。
把稿件的发布作为规定动作,把和媒体的沟通作为自选动作:公关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通过沟通达成内部和外部的和谐,这是公共关系的精髓,也是它区别于广告的最大优势所在,广告购买的是版面,公关运作的是新闻,但是经常看到的很多甲方乙方都在为了一个月发出多少篇稿件而不遗余力,偏偏忽视和媒体进行观点的交流和沟通,这种不是基于新闻规律和沟通基础上的硬发稿实际上是在破坏性的使用公共关系资源,而且这样的传播其影响力也是大打折扣的。
把公关的实施作为规定动作,把前期的调研、策划、创意以及后续的评估均作为自选动作:其实,一个优秀的公共关系实施首先要基于调研基础上的策略思考,基于策略思考基础上的创意表达,通俗点儿说,要想做到别人做不到,先要看到别人看不到(策略),然后想到别人想不到(创意)。甲方在物色乙方时,首先要问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一个负责公关实施的拐棍儿,还是需要一个有智慧的外脑?而智慧也分策略的智慧和创意的智慧,你最缺哪一环?
这里仅仅列举一些经常碰到的一些关于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典型误区,当然还有许许多多这样的误区,诸如把危机管理(预防、预警、处理)作为自选动作,其实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任何一个机构都应该把危机管理作为规定动作来看待,这样才会有良好心态,才会有战胜危机的足够信心和力量。否则,危机处理总是成为突发事件下的一种仓促应对。
公共关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悉,公共关系职能在各行各业正在从“选件”变成“标配”。但是,关键在于标配之后公共关系做什么?我们清楚地认识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区别、因果,首先有助于让我们去从事基于战略的大公关(PR),而不是基于战术的小公关(pr);第二,不论是对于甲方还是乙方来说,先在公共关系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上达成共识,有助于后来双方合作的默契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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